劉先衛:拾金不「昧」是本分:從鄭州判例看法定義務與道德底線
稿件来源:菲律賓商報
2026年04月30日 00:05
近日,河南鄭州一起“撿手機後因無法解鎖而隨手丟棄”的案件引發社會關注。一名高三學生不慎遺失手機,撿拾者元某因無法解開密碼,竟將手機扔進路邊草叢,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失主6000元。這一判決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裁決,實則釋放出一個清晰而重要的信號:拾金不昧不僅是傳統美德,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;任何對遺失物的隨意處置,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。
長期以來,“拾金不昧”被我們視為一種高尚的道德追求。然而,現實中卻屢見“拾金而昧”甚至“拾物毀棄”的現象。有人認為“我又沒偷沒搶,撿到了不還也不犯法”,這種錯誤認知在本案判決面前被徹底糾正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第314條明確規定:拾得遺失物,應當返還權利人,或及時通知其領取,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。這意味著,一旦撿到他人財物,拾得人即負有法定的返還與保管義務,不得擅自處置、更不能故意損毀或丟棄。
本案中,元某以“手機有密碼解不開”為由將其丟棄,表面上看似“無奈之舉”,實則構成對法定義務的嚴重違反。法院審理查明,她在警方詢問時曾承認“有密碼就扔草叢了”,庭審中又改稱“怕電池爆炸”,但無任何證據支持。結合其行為與陳述矛盾,法院認定其屬於故意丟棄,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。這說明,法律不僅關注結果——手機滅失,更重視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與行為過程。哪怕沒有惡意佔有,只要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財物損毀,就難逃責任。
更值得警惕的是,現實中不少人對“撿到東西怎麼處理”存在認知誤區。有人怕麻煩,有人心存僥倖,甚至有人認為“不歸還只是道德問題,不會坐牢”。但事實上,若遺失物價值較大且拒不歸還,還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。根據司法解釋,侵佔遺失物價值超過5000元即可立案追訴,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本案中6000元的賠償金額,已逼近刑事立案門檻,足以為公眾敲響警鐘。
當然,法律也並非苛責所有拾得人。《民法典》第316條規定,只有因“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”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,才需承擔民事責任。換言之,若拾得人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,手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丟失,可能免責。同時,法律也保障拾得人的合理權益:第317條規定,失主領取遺失物時,應支付拾得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;若失主曾發佈懸賞公告,也應依承諾履行報酬義務。
因此,正確的做法應當是:撿到財物後,第一時間嘗試聯繫失主,或交由警方處理。這既是對他人財產的尊重,也是自我保護的明智選擇。鄭州這起案件的判決,不僅維護了一名高三學生的合法權益,更在全社會樹立了一個法治標桿——拾金不“昧”不是“高標”,而是每個公民應守的底線。
當道德自律不足時,法律必須兜底。這起6000元的賠償案,買的不是一部手機,而是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。它提醒我們:撿到東西,請歸還;無法歸還,請上交。這不是選擇題,而是必答題。


